临桂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及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为全面实施“两个带动”战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我县发展步伐,特对我县重点项目及其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重点项目的种类及标准。
  (一)工业项目: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农业龙头(含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投资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二)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达8000万元以上。其中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的商住性质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也可列入重点项目。
  (三)旅游项目:项目工程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开发项目。
  (四)由县政府审核批准的其它项目。

  二、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规定。
  (1)工业项目。自企业获利之年起,所得税前3年按所纳税额临桂分享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后3年按临桂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增值税前3年纳税额达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奖励12%,200万元以上奖励15%;后3年按所纳税额(必须在100万元以上)的10%奖励给企业。
  (2)旅游项目。自企业获利之年起,所得税前3年按所纳税额临桂分享部分全额予以奖励,后3年按临桂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营业税自企业营运之日起,前3年按所纳税额临桂实得部分的80%奖励,后3年按所纳税额临桂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3)其它项目的所得税按临桂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项目投资者(限时五年),其余税收在项目建设期间按规定收取后,由县财政按50%奖励给项目投资者。
  (4)对个别投资企业可以给予“一企一策”的政策。
  (二)收费规定:
  重点项目在申领证照和建设期间,城市建设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减半收取;综合技术服务费,房地产项目按0.8元/平方米,工业项目按0.4元/平方米收取;白蚁防治费减免50%;土地权属变更费按土地转让金总额的0.6%收取。上述以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除自治区财政厅和区物价局明文规定应收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外,属本县各部门的收费,只收取工本费和材料费,其它费用参照市政[1999]147号文执行。
  (三)凡未纳入企业建设成本的税费一律不予减免。

  三、以上未涉及的政策(含项目建设完毕后的优惠政策)按临政发[2000]13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已到或新到临桂投资开发的各类项目达到重点项目标准的,一律适用本规定,不再批准享受本规定以外的优惠政策。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临 桂 县 人 民 政 府
                              二00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