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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引进项目,引进企业和资金,加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临桂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县"新跨越的宏伟目标,县委、县政府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引进资金奖励办法》(市政发[2000]110号)文件精神,在临政发[2000]131号和[2002]5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全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临桂建设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一、奖励的范围、对象
(一) 引进境外(含港、澳、台)项目和资金在我县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和引进县外国内项目和资金在我县兴办联营、独资企业及兴办国家法规允许的各项投资开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二) 向上级单位或通过其他渠道争取的无偿拨款和无息、贴息贷款(不含我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贷款以及国债转贷资金),且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含1年),实际投入资金到位后利率低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单位和个人。
(三) 引荐境内外公民、组织无偿捐赠,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的标准
(一) 引进项目
1、引进工业项目。凡引进县外客商投资兴办各类合资、独资和合作经营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①引进固定资产实际投入(以实际投入为主)300-500万元(人民币或折合人民币,下同)给予奖励2万元;②引进实际投入501-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③引进实际投入1001-3000万元的,给予奖励6万元;④引进实际投入3001-7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2万元;⑤引进实际投入7001万元-1亿元的,给予奖励24万元;⑥引进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给予奖励30万元;⑦引进实际投入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给予奖励40万元:⑧引进实际投入1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8O万元。同时,所有引进项目从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具体为:第一年按当年县财政实得税收的3%奖励,后两年以上年为基数奖励财政实得税收递增部分的8%。奖金由县、乡受益财政支付。
2、引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指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养殖品种开发等均一次性给予奖励。①引进实际投入500-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②引进实际投入1001-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6万元;③引进实际投入5001万元-1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④引进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15万元。奖金由受益县、乡财政支付。
3、引进旅游开发项目,给予引进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①引进实际投入500-1000万元的,给予奖励1.5万元;②引进实际投入1001-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③引进实际投入5001万元-1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④引进实际投入1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2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4、引进公益事业项,如学校、医院、文体场馆等均给予一次性奖励。①引进实际投入达500-100O万元的,给予奖励3万元;②引进实际投入 1001-5000万元的,给予奖励
6万元;③引进实际投入5001万元-1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④引进l亿元以上的给予重奖,给予奖励30万元。奖金由县、乡财政支付。
招商引资专职人员可按以上标准提取奖励金。其中,50%作为招商引资经费,50%奖励给个人。
(二) 引进资金
l、引进无偿资金。向上级单位或境内外公民组织无偿资金(政策性资金除外)或捐赠资金,无偿拨款或捐赠支付临桂经济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12%计提奖励作为单位和个人为该项目的前期经费和业务经费,其中可按7%直接奖励有功人员,其奖励经费,属无偿拨款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捐赠资金由政府财政支付。
2、引进有偿资金。向上级单位或通过非临桂县辖区金融机构争取到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无息、贴息贷款按实际到位贷款金额的5‰计提奖励;低息贷款即低于国家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具体奖励与贷款单位协商,按其百分比计算,其计提资金不少于贷款金额的3‰。
奖励资金由受益方支付。
3、引进国债资金。向上级单位引进国债项目资金的,由县政府从财政另行支付奖金,奖金数额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 引进县外客商及资金并购县内国有、集体企业,按成交额的2%给予引荐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经费由被并购企业收入中支付。
(四) 县内各乡镇引进的项目,若不适合在本乡镇建设的,可引讲到县城工业区或其他有条件的乡镇,该项目投产后所产生的税收按70%归引进的乡镇,30%归项目所在地乡镇,其奖励办法不受,由受益单位按受益比例支付。
三、奖励的认定
(一) 成立招商引资认定领导小组,并常设办公室,负责招商引资的登记、检查和认定,督促奖金的兑现。
(二) 引进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办项目和企业的引荐人须与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项目主办单位、合作单位签订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引进企业的协议书,规定双方职责、支付奖励数额和方法,并报当地政府和关部门备案。引进项目和资金及企业的协议书作为确定直接引荐人(奖励对象)的依据。
(三) 引荐人引进项目、资金和企业后,由引荐人申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l、引进兴办合资、合作、联营项目的,提供有效证明及合资、合作、联营双方责任人认可签字的材料;2、引进兴办独资项目的,提供有效证明或投资方认可的申报材料;3、引进、组织无偿资金、捐赠资金、有偿资金、国债资金等则提供有效证明。固定资产投入均以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或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为准,所有有效材料、证明须上报招商引资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四) 特殊情况的认定依据由政府研究报县委审定。
四、奖励资金的支付遵循"谁收益、谁支付"的原则,按本规定中明确的受益单位或政府支付。如支付奖励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及企业一次性支付有困难,报经县政府批准,可先支付奖励资金的50%,其余款项待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付清。
五、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引荐项目、资金和企业的单位、有功人员。补助经费不足、集体福利,具体分配比例自定。获奖人照章纳税。
六、招商引资者获奖后,如在投资回收期投资方抽走项目和资金的,获奖者应按实际投资数额退回不应获取的部分奖金。
七、其引荐人应获奖金未得兑现,可凭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和引进企业的协议书和有效凭证到当地政府投诉。
八、本奖励资金不得重提和冒领,如发现有违犯本规定或弄虚作假和冒领他人奖金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或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和纪律责任。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县委、县人民政府。
十、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其他相关义件如与本规定条款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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