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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方面:
  凡在开发区新办的企业自获利之年起,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属国家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根据中西部地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工业用地方面:
  新办工业企业,在土地评估上予以优惠。工业用地使用权可采取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也可用以税抵交的形式取得。

三、收费方面:
  凡企业用工属桂林市户口和临桂户口的,免收流动人口管理费和流动人口暂住费;企业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开发区将按最低标准执行。

四、企业发展奖励方面:
  (1) 凡在开发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年纳增值税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0%给予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2%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3%奖励;年纳增值税额在5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
  (2) 投资新办的非生产性企业,从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年缴纳营业税额5万元至2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0%奖励;年纳营业税在21万元至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25%奖励;年纳营业税额在101万元以上的,按纳税额的30%奖励。
  (3) 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在执行期满后,三年内按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30%给予奖励;不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自缴纳所得税之年起,前三年按企业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额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30%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从企业实行税收之日起,按当年财政实得财力的10%给予奖励,连奖三年,后两年以上年为基数,奖励递增部份的15%。

六、对开发区引进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口子审批,一个窗口收费。并实行办项一条龙服务,即从项目材料的编制,到各项手续的办理,只要企业的申报材料基本齐全,开发区的相关部室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协调办理。

七、对新办企业的收费由各个部门收费改为一个部门统一收费,实行票、费(款)分离。其他任何部门一律不再向企业直接收费。
附:临发[2002]4号文《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临政发[2002]59号文《临桂县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项目及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临发[2003]1号文《临桂县关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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